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动火作业申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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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学院、部门:

为深刻汲取各类消防安全事故教训,进一步提升各学院、各单位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,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,有效加强消防设施等国有资产的监管,现对校内动火作业和消防设施使用做如下规定:

一、关于校内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

1.动火作业是指在校园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,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、喷灯、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、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。

2.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动火,确因工作需要,需动火的,须向学校保卫处申请,在得到核准后,才可按要求进行动火作业(《动火申请表》可在保卫处网站下载)。

3.动火作业中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

(1)动火人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动火。

(2)动火前清除周围10m内的易燃、易爆物品,遇有无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火措施,并报保卫处消防科。

(3)动火区域必须设有专人看火,同时配备灭火器材,看火人随时关注动火区及周边防火安全,不得随意脱岗。

(4)风力超过5级时不得进行高空动火作业,高空动火作业正下方必须使用接火斗。

(5)凡涉及到电、气焊等操作的明火作业,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。

(6)动火完毕,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,确认无可复燃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。

4.凡不按程序申请,不按规定作业,并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,由相关作业单位、个人及所属管理部门承担一切责任。

二、关于校内消防设施使用的有关规定

1.消防设施使用是指使用建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室内消火栓、室外消火栓等固定设施。

2.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校内消防设施。

3.严禁破坏校内消防设施,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损失追偿。

4.确因工作需要,需动用消防设施的,须向学校保卫处申请,得到核准后,才可按消防设施使用方法使用,并在使用结束后,将消防设施恢复原状。消防栓使用后,要及时关紧阀门,防止漏水,遇有问题应及时向保卫处消防科联系。(《消防设施使用申请表》可在保卫处网站下载)。

5.凡不按程序申请,不按规定操作,并由此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失的,由相关使用单位、个人及所属管理部门承担一切责任。
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请各单位遵照执行。

未尽事宜,另行补充。以上条款,由保卫处消防科负责解释。

保卫处消防科联系电话:86718119,联系人:高俊

党委保卫部、保卫处

2021年10月2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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